内蒙古出版集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2017.0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文化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规范出版集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简称‘三重一大’) ,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依法决策。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 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 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 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集团改革发展稳定、职工切身利益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具体事项:

(一) 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 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 (产权) 管理事项;

(三) 年度投资计划,业绩目标,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 集团及下属单位改制重组、投资参股、上市等重大改革和资本运营事项;

(五) 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发放,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集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重要部署和重要举措事项;

(七) 集团维护安全和稳定工作重大事项;

(八)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集团直接管理的中层干部 (集团总部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 干部选拔标准的制定;

(二) 干部选拨的提名、推荐、任免;

(三) 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管理;

(四)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五)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图书出版、生产经营、资本结构、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 重大出版工程建设项目;

(二) 重大文化产业投资和建设项目;

(三) 重要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四) 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五) 重大项目合同内容确定等事项;

(六) 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集团领导人员规定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 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 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 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集团领导班子在规定权限内决策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超越集团决策权限、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九条 根据各自职能和权限,“三重一大”事项分别采取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第十条 决策主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由职能部室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经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分管领导要带领相关职能部室或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室或单位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 提出方案。承办部室和单位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必要时应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 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室或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 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 论证评估。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要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 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如有必要,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须遵从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 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前准备好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其他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二) 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以上方可举行。

(三) 充分讨论。与会人员要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须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 会议决定。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集团领导班子以会议的形式对上会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1.凡需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原则上暂缓做出决定。

3.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五) 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相关部门应做好会议记录,按需要下发会议纪要,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

3.参会正式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和讨论情况等,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或由领导班子指定专门负责人组织实施。要制定决策实施方案,分解具体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时限,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按照要求完成任务,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各项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集团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每年应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党员和职工的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等有关规定,负有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要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集体决策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没有报告的;

(四)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的;

(六) 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 对给国家和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内蒙古出版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 : 白苏日古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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